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法人证书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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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

法人证书管理制度

 

法人证书是取得慈善组织资格的合法凭证,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。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,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法人证书(原件、复印件)不准转借他人使用。为加强对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、废止及管理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法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管理。

第一条 证书保管

基金会法人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保管,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证书保管情况,发现异常及时报告。

第二条 证书废止

因各种原因需要废止证书的,应由管理人员收回证书,并进行废止登记,注明废止原因及时间,留存三年后,确认无特别需要后,向秘书长提交销毁申请,经秘书长批准后再进行处理。

第三条 证书使用

一、基金会证书使用须经秘书长同意;

二、办理业务时需登记履行相关申请手续;

三、基金会证书主要用于:

(一)刻制印章、年检等事宜;

(二)开立银行账户,税务登记、有关执照,购领收据、发票等事宜;

(三)法律诉讼、公证事宜;

(四)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。

(五)其他必须使用证书的事宜。

第四条 本制度于201836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,解释权在秘书处,开始执行时间为201841日。

 

 

 

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36日

2020年8月2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