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
药盾制度11
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
专项基金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遵从捐赠人的意愿为其设立本会下属的专项基金。
第二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,维护捐赠人、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,根据《捐赠法》和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制定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(以下简称本制度)。
第三条 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,基金会和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私分、侵占、挪用专项基金。
第二章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
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专项基金,是指基金会依法受赠的、并按捐赠人意愿设定的合法捐赠款。
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金来源:
(一)国内外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;
(二)专项基金实现的增值收入;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章 专项基金理事会
第六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是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机构,由基金发起人和其他理事及本基金会特派理事共同组成。
第七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需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。
第八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,副理事长若干人,理事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、监事长一人。理事长、理事由基金发起人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,基金会有至少一个席位任理事。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任。
第九条 凡同意专项基金管理制度,并能够积极参加专项基金组织的活动、承担并完成专项基金理事会交付的有关任务的社会各界人士,提出申请并经专项基金理事会同意,报本会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专项基金理事。
第十条 专项基金理事和监事有参与和监督基金各项工作的权利;有参加基金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;有遵守专项基金章程、执行理事会决议、积极完成分配任务的义务。
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的职责:
(一)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;
(二)选举产生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;
(三)审批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;
(四)决定基金资助项目及用途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;
(五)增加和罢免理事、秘书长、副理事长、监事长;
(六)决定基金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,本会有权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。
第四章 专项基金使用
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为特定捐赠款,本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设立专项基金专用账户。并开据捐赠票据给捐赠人。
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支出须有基金理事会决议和基金理事长签字。专项基金使用范围应在专项基金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,不得用于超越章程范围外的支出。
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,实行独立核算,单独建帐,财务工作由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。
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有关财务制度、审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。
第五章 专项基金保值和增值
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保值、增值工作由专项基金理事会负责运作,理事会应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专项基金的保值和增值。
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,也可以采取购买债券和其它保值、增值方式,但不得用于风险投资。
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也可委托基金会开展专项基金的保值、增值工作,基金会将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对专项基金的保值、增值工作。
第六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:
(一)提供法律保障: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均受法律保护。
(二)实施财务监督:确保专项基金用于其章程规定的范围。
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、透明的原则,专项基金理事会和基金捐赠人对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,给予及时如实答复。
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每年向专项基金理事会递交财务年度汇总表。
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对专项基金账户进行财务决算,以确保专项基金的延续性和捐赠人的权益。
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理事会成员不得有损害基金会声誉的行为,或借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。如有违反,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基金的运作,直至取消专项基金的设立。
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(包括固定资产)不足人民币十万元且不足时间持续一年以上时,本会将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算。清算后,剩余资产归本会所有,专项基金自行解散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2018年3月6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通过,解释权在秘书处,开始执行时间为2018年4月1日。
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
2018年3月6日